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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国际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1-13 来源: 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汉语国际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领导体制,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语言大学部(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校党字〔2018〕20号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第三条 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

2.讨论决定研究院事业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3.讨论决定研究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研究院内设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研究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资源分配事项。

6.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工会与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7.通报研究院党总支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对涉及研究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与“三重一大”相关的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是否召开研究院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讨论。


第三章 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研究院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下同)、院长、副院长。列席人员由研究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根据需要讨论的议题确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六条 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有四分之三(含)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参加人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党总支书记、院长请假,请假人员可在会前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可委托他人表决。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确定,会前应提前告知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的议事准备。会议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

第九条 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应暂缓决定。

第十条 对需要上报的事项,应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事项,要明确负责人。负责人要适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实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每学期内,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假期或特殊情况下,党总支书记、院长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审定后签发,办公室存档。适合公开的应依有关规定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汉语国际教育研究院

2019年12月17日